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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汉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清友与冯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清友,冯正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汉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胡清友,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大河镇。被执行人冯正庆,男,195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胡清友诉冯正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清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约定限期给付11540元,被执行人冯正庆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一百四十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助理审判员 张 禅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