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1-01-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丘文意与赖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文意,赖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1号原告:丘文意,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蕉岭县。委托代理人:杨志东,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红军,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丘文意与被告赖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丘文意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文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28元,减半收取4514元,由原告丘文意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