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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楼建达与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建达,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楼建达,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下一灶村。法定代表人:伍亚珍,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2605号慈溪市神威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下一灶村厂房的5年使用权及位于上述厂房内的相应动产,得可分配执行款2010000元。现汪贤举等与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已依法律规定优先受偿共计1620745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及评估费后,余款13484元本次暂不予分配,拟与本年度厂房使用费一并分配。现被执行人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尚需归还申请执行人楼建达借款2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2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慈溪市潘露电器有限公司本年度厂房使用权期满(即至2011年11月30日)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