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全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国良、叶宗祥生命权与叶宗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良,叶宗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马国良,农民。被告:叶宗祥,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良与被告叶宗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良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撤诉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马国良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