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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民一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马国良、叶宗祥生命权与叶宗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良,叶宗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马国良,农民。被告:叶宗祥,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国良与被告叶宗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国良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元,撤诉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马国良负担。审判员  司武金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少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