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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胡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489号原告胡某,19乃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刘某,(未到庭)原告胡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釆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在规定时间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起初关系尚可,2008年元月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其带女儿生活十分艰难,因此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由其带女儿生活被告每月向其承担子女抚养费300元。被告刘某没有到庭,不能行使答辩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双方于2005年12月.打工时相识,经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22日生一女孩,取名胡金果。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起初关系尚可;2008年元月18日被告以回娘家看望父母为由离开原告再未回来。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没有音讯。近几年来原告一人携带幼女即要劳动,又要照顾孩子生活十分艰难,现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本案庭审笔录以及原告所示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某自2008年元月离家出走,至今近四年,告只身一人携带女儿即要劳动又要照顾孩子生活确实困难,原告现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本院设法将开庭传票送达至被告娘家,并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被告在规定时间仍未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业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并准许由原告向其支付300元子女抚养费纠纷一事,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执行判决,故本院现不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告可在日后明确被告下落后另行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女儿胡金果由原告胡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严审 判 员  宋 全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