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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曹雷与陕西家得宝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太华路店、大福门业太华路家得宝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雷,陕西家得宝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太华路店,大福门业太华路家得宝门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曹雷,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广电网络经营投资部职员,住××市××区××路××小区××室。被告陕西家得宝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太华路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141号。法定代表人周雷蒙,董事长。被告大福门业太华路家得宝门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141号。负责人孔繁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雷与被告陕西家得宝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太华路店、被告大福门业太华路家得宝门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雷于201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雷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