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民初字第487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民初字第4879号原告顾某。被告夏某甲。原告顾某诉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崔白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顾某、被告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相识,2004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夏某乙。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不到一年即结婚,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产生摩擦。被告还经常向原告要钱,如果不给,被告就与原告争吵。另外,被告还要打原告的母亲。2010年11月23日,被告因一点小事到原告工作的工地闹事,使原告不能正常工作。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夏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结婚和生育孩子的情况属实。被告要抚养儿子,是向原告要过钱。因为孩子生病,被告去原告工作的工地向原告要钱,但是双方没有吵架。被告和婆婆的关系不好,主要是原告和婆婆打电话都是偷偷摸摸的。原、被告之间发生争吵的最主要原因是婆媳关系不好和金钱上面的问题,但夫妻关系尚可以改善,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相识,2004年7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夏某乙。近期,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于2010年12月20日起分居至今。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一般。近期,双方虽因经济、婆媳关系及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导致夫妻关系失和,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的矛盾。从维护家庭稳定和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增进沟通与理解,多给予对方信任,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视目前情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晓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