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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烟台润诚家电有限公司与烟台烟京礼仪礼品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润诚家电有限公司;烟台烟京礼仪礼品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芝商初字第6号原告:烟台润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上夼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刘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盖杰、张韵,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烟京礼仪礼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1号40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杨伸,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烟台润诚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烟京礼仪礼品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7日、同年11月4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两份空调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出卖给被告价款共计107750元的空调,被告买受后仅给付了部分价款,拖欠价款67750元至今。原告遂请求被告清偿欠付的空调价款67750元。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利息3375元及违约金9000元,后又当庭放弃该部分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对上述事实承认不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告烟台烟京礼仪礼品广告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1日前经本院偿付给原告烟台润诚家电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7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7元,由被告烟台烟京礼仪礼品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润诚家电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2010年3月11日前经本院迳付给其人民币747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