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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海宁市亚强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威玛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亚强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威玛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97号原告:海宁市亚强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建丰村委。法定代表人:俞惠祥,总经理。被告:浙江威玛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工业园区锦绣大道。法定代表人:沈慧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亚强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威玛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亚强纸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亚强纸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亚强纸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海宁市亚强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