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25号申请人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系该司人事行政经理。被申请人王某,男。申请人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1月9日做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78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称:1、王某于2010年5月31日进入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就任生产主管一职,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王某在试用期内存在严重管理失职行为,后据公司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交代,王某管理的三楼极化车间管理极为混乱,物料数量控制不严,连续盗窃达两个月之久,而王某对数量隐瞒不报,导致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终止王某的试用期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问题。2、王某申请的住房补贴要按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手册一《薪酬计算办法》来执行,其条款5.6.2明确规定住房补贴申请程序:填写《外宿房补申请表》,部门负责人签批,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审批,呈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原件人事行政部留档,而仲裁时提交的王某房补申请单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的日期为2010年8月1日开始执行,因此7月份的房补裁决是不合理的。综上,请求:1、撤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00元的裁决;2、撤回2010年7月4日至7月31日期间外宿住房补贴180.65元的裁决;被申请人王某口头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以终止与王某的试用期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问题以及仲裁裁决王某的房补从2010年7月开始执行不合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该两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是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仲大浪庭(案)字(2010)78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洪代理审判员 李  东  慧代理审判员 黄  小  贺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松(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