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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14号原告袁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