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显宁诉被告郝祥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显宁,郝祥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49号原告宋显宁,女,1981年10月18日生。被告郝祥全,男,1974年10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显宁诉被告郝祥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显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冉小冰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