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1-01-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谢大飞诉被告冯爱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大飞,冯爱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谢大飞,男,1975年3月26日生。被告冯爱玲,女,1975年2月16日生。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1994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5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1996年3月6日生一子取名谢俊杰。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2010年9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谢俊杰的抚养及抚养费数额依法判决;3、原、被告衣物归各自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同意协商处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谢大飞与被告冯爱玲自愿离婚。二、婚生子谢俊杰由被告冯爱玲抚养,原告谢大飞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从2011年元月支付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三、共同财产:长虹21寸彩电一台、家具一套归被告冯爱玲所有,原告谢大飞于2011年12月底之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冯爱玲人民币3000元整。四、双方其它无争议。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谢大飞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 斌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O一一年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