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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954号

贾某、王某等与陈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8
公开日期
2019-1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贾某;王某;陈某2;陈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1954号原告贾某,女,1980年9月6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某,男,1941年2月3日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陈某2,女,31岁,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陈某1。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王某与被告陈某2、陈某1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贾某、王某承担。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