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冯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冯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莲刑初字第0048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XX,男。2011年6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5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冯XX在本市丰庆路自由港酒店,推开611房间房门,盗窃房内被害人许XX提包内现金1500元,马XX钱包内现金900元。后将全部钱款存入其本人工商银行卡内。案发后,赃款被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冯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XX报案材料及许XX、马XX陈述,证人孙XX证言,抓获被告人冯XX经过证明,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明细凭证,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领取被盗钱款领条、被告人冯XX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4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XX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判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XX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艳铃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