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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济民终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1-09-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崔功谨、王景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功谨,王景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济民终字第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功谨,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王玉柱,嘉祥宗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景芳,男,194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圣丰种业公司职工,住嘉祥县。委托代理人马全平、孙连金,山东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功谨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1)嘉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功谨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功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功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崔功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