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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4-2号

申请执行人袁美丽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美丽,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4-2号申请执行人袁美丽。委托代理人刘纯儒,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来科,系该村村民小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52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杨少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