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4-2号申请执行人袁美丽。委托代理人刘纯儒,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来科,系该村村民小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52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上述执行标的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65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42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杨少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