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宜秀民一初字第00383号
原告:江青云,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桐城市防水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分公司的职工,住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涂承荣,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系原告江青云的亲戚。
被告:方庆,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安徽省东至县,现住安庆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负责人:马朝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中骥,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江青云诉被告方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青云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方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江青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青云撤回对被告方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江青云负担。
审 判 长 :江明主
审 判 员 :胡建节
代理
审判员 : 黄 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耿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