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55号原告许引乡。被告王岁虎。案由:同居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原、被告相识,2008年5月29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2日原告生育一女王雨欣,由于双方了解不够,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无法共同生活,2010年10月原告离开被告处回娘家居住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非婚生女王雨欣由被告王岁虎抚养,原告许引乡自
二O一一年十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200元,至王雨欣独立生活为止。
二、财产已自行分割,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冉小冰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