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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20号

原告韩兵诉郝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兵,郝彬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320号原告韩兵。委托代理人黄雪莉,女,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彬。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00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7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7月12日生一子取名韩松霖。原、被告在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8月29日原告诉至我院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子韩松霖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兵与被告郝彬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韩松霖由原告韩兵抚养,被告郝彬从2011年9月起每月20日给付抚养费300元至韩松霖独立生活之日止三、被告郝彬每周六、周日可以探视孩子韩松霖。

四、原告韩兵名下彩虹老区33号楼2单元3层5号住房一套归被告郝彬所有,原告韩兵在2011年10月1日前协助将该房过户至被告郝彬名下,费用由被告郝彬承担。

五、被告郝彬陪嫁:海尔洗衣机一台、荣升冰箱一台、舒曼钢琴一架归被告郝彬所有;其它归原告韩兵所有。

六、原告韩兵在201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郝彬30000元(其中10000元为袁丽萍给孩子看病的钱)。

七、其它双方无争议。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郝彬承担(已给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魏 斌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