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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执字第0014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金属材料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金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省咸阳市金属材料公司,咸阳金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140-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市金属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增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金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建忠,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477560.07元,利息424165.80元,一审诉讼费(含保全费)28000元,执行费31417元,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依法评估、拍卖、查封的位于咸阳市陈老虎寨的土地,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291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9)咸民终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2010)咸秦民执字第00140号执行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张勇锋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