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徐艺,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思刚,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袁翠翠,女,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翠翠有东风日产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袁翠翠有东风日产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籍,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以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英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