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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郯执字第1009号

袁翠翠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艺,刘思刚,袁翠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郯执字第1009号申请执行人徐艺,女,1982年3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刘思刚,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执行人袁翠翠,女,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郯城县人民法院(2010)郯民初字第30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以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翠翠有东风日产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袁翠翠有东风日产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9月2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籍,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以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英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