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海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厦门喜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钟林路260号之十一。法定代表人潘紧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岗,职员。被告谢献瑞,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喜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献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喜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喜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喜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颜思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 臻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