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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保字第29号

张微与李勇、魏泽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李勇,魏泽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六金民保字第29号申请人张微,女,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李勇,男,199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李祠村李岗组。被申请人魏泽俊,男,1979年9月7日生,住合肥市肥西县。

申请人张微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泽俊所有的、被申请人李勇驾驶的压路机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己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今后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泽俊所有的、被申请人李勇驾驶的压路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从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丙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