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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277-1号

云梦县广厦公司大泽帝苑项目部与朱友良、孝昌县国土资源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3
公开日期
2020-08-11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梦县广厦公司大泽帝苑项目部;朱友良;孝昌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277-1号 原告云梦县广厦公司大泽帝苑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朱友良,男,1970年7月16日湖北省黄梅县356号。 委托代理人汤木梓,吴晓东,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孝昌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晏国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辉,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梦县广厦公司大泽帝苑项目部与被告朱友良、孝昌县国土资源局担保特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就原告云梦县广厦公司大泽帝苑项目部土地的初始登记、开发使用等正进行行政协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云梦县广厦公司大泽帝苑项目部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人民陪审员  柳幼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