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277-1号 原告云梦县广厦公司大泽帝苑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朱友良,男,1970年7月16日湖北省黄梅县356号。 委托代理人汤木梓,吴晓东,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孝昌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晏国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辉,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梦县广厦公司大泽帝苑项目部与被告朱友良、孝昌县国土资源局担保特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就原告云梦县广厦公司大泽帝苑项目部土地的初始登记、开发使用等正进行行政协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云梦县广厦公司大泽帝苑项目部负担。
审 判 长 姚建新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人民陪审员 柳幼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