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34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键泽,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丰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林键泽应缴纳罚金一案,执行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林键泽在工行陆丰支行、建行陆丰支行、农行陆丰支行、中行陆丰支行、陆丰市农信联社、邮政银行陆丰市支行无开立个人存款帐户,在陆丰市工商部门无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在陆丰市房地产部门无房地产登记。除此已查明的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林键泽至今未履行的罚金为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汕陆法执字第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桂良
审 判 员 朱淮飞
代理
审判员 卢钦转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