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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陆法执字第34号

林键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3
公开日期
2020-03-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林键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34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键泽,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陆丰市,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林键泽应缴纳罚金一案,执行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林键泽在工行陆丰支行、建行陆丰支行、农行陆丰支行、中行陆丰支行、陆丰市农信联社、邮政银行陆丰市支行无开立个人存款帐户,在陆丰市工商部门无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在陆丰市房地产部门无房地产登记。除此已查明的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林键泽至今未履行的罚金为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汕陆法执字第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桂良

审 判 员  朱淮飞

代理

审判员  卢钦转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郑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