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鸿,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谢军,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省蜀法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油篓街**号。法定代表人鄢定长,四川省蜀法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翃,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梅,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被告陈鸿、谢军、四川省蜀法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