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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309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陈鸿、谢军、四川省蜀法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陈鸿,谢军,四川省蜀法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30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路**号。负责人曹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小江,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鸿,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谢军,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省蜀法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油篓街**号。法定代表人鄢定长,四川省蜀法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翃,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梅,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被告陈鸿、谢军、四川省蜀法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秦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