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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1-09-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永宁与陕西嘉州基快餐有限公司、赵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宁,陕西嘉州基快餐有限公司,赵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一初字第00890号原告杨永宁,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燕,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嘉州基快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城区解放路民生百货大楼5楼。法定代表人张康胜,经理。被告赵建(曾用名赵建东),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文斌,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03号。法定代表人马永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宁与被告陕西嘉州基快餐有限公司、赵建、西安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宁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宁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宁撤回起诉。诉讼费7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杨永宁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