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1-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卢健与杨小蒙、安徽省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蒙,卢健,安徽省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蒙,男,1977年8月6日生,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鸽,男,住蒙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健,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原审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蒙城县商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如堂,院长。上诉人杨小蒙因与被上诉人卢健、原审被告安徽省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小蒙于2011年9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小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小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小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