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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商初字第545号

主父满伍诉艾姝彤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主父满伍,艾姝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商初字第545号原告主父满伍。被告艾姝彤。本院在审理原告主父满伍与被告艾姝彤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父满伍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8条、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主父满伍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艾姝彤所有的价值6000元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主父满伍负担。

审 判 长  邵照学

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