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商初字第545号原告主父满伍。被告艾姝彤。本院在审理原告主父满伍与被告艾姝彤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父满伍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8条、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主父满伍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艾姝彤所有的价值6000元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0元,合计105元,由原告主父满伍负担。
审 判 长 邵照学
人民陪审员 杨树林
人民陪审员 邓云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