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商初字第383号
原告: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被告:垦利机电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诉被告垦利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青龙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槐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薛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