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申请执行人王彩盈。申请执行人李昭。申请执行人李秒。申请执行人李纷。被执行人高玮锋。(2010)咸秦民初字第002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共计92959.5元,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西安市临潼区,本院依法委托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现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0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满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