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岑永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岑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25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潘华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岑永瑞,农民。本院在执行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与岑永瑞买卖合同纠纷(2011)甬慈商初字第320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永瑞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岑永瑞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明峰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4155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110元,执行费881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2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朱 吉 锋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礼(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