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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762号

张江与曹华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张江,曹华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张江,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曹华容,女,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与被告曹华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江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江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江负担。

审 判 长 谢 婷

代理

审判员 谢 晶

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