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762号原告张江,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曹华容,女,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江与被告曹华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江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江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江负担。
审 判 长 谢 婷
代理
审判员 谢 晶
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