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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160号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某某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160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要首,系集贤信用社主任。被告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以自行和解为由,原告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雅玲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亦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