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丽缙民初字第986号
原告:丁某1,女,199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法定代理人:丁某2,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丁某1父亲)。
委托代理人:李兆基,浙江省缙云县舒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詹建亮,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缙云县长红客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电力路****。
法定代表人:赵启红,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吴福安,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庆元县三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镇文昌苑**
法定代表人:吴春荣,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永宁路**div>
诉讼代表人:马伟康,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开发路**
诉讼代表人:胡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丁某1与被告詹建亮、缙云县长红客货运输有限公司、吴福安、庆元县三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依法准予原告丁某1免交。
审 判 员 徐步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陈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