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1251-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张勇,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被告毕某。委托代理人葛绪强,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涛,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毕某,第三人王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