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慈行初字第31号原告张瑜,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法定代表人毛军杰,男,大队长。
原告张瑜不服被告慈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330282-140021230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的行政行为,于2011年9月14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张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瑜负担。
审 判 长 周 红
代理
审判员 景 赞 宇
人民陪审员 童 松 迪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岑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