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665号
原告:奕建远,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
委托代理人:邓旭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吉全,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奕建远诉被告杜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奕建远经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穆 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