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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665号

奕建远与杜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奕建远,杜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665号

原告:奕建远,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杭州湾新区。

委托代理人:邓旭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吉全,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奕建远诉被告杜吉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奕建远经本院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缓、免缴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穆 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