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24-2号申请执行人李均。被执行人李振亮。被执行人李咸亮。被执行人李桃花。上列当事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咸亮、李桃花均主动履行案件款及执行费671元。被执行人李振亮与申请执行人李均达成一致协议,由李振亮一次性给付李均案件款及诉讼费、执行费计1186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12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代
审判员 杨少敏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振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