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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商初字第613号

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新康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新康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613号

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洋龙村。

法定代表人:王焕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曙春,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康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南兴村。

法定代表人:高建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新康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飞龙家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王如强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陆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