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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1-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X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XX、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郭XX,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该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XX、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利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7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6.87元,由上诉人XXX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预收之多余部分,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爽审判员 杨  潮  声审判员 张    力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全慧(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