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端民初字第1233号
原告:何某1,女,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何某2,男,汉族,1956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何某3,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述三原告的
委托代理人:伍思扬、李德汉,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4,男,汉族,1959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贤庚,广东七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1、何某2、何某3诉被告何某4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1、何某2、何某3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1、何某2、何某3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66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1583元,由原告何某1、何某2、何某3负担。
审 判 长 蒙婉珊
审 判 员 丁伟明
人民陪审员 徐婉文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伍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