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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1-09-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XX与林金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金伟,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林金伟,男,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B座18、19层。代表人李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民,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懿德,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林金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储柏森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