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行初字第103号
原告:隋传利,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
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隋庄村委会,驻该村。
负责人:陈士东,主任。
原告隋传利诉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隋庄村委会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将土地补偿款利息发放给原告,原告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主动将土地补偿款利息发放给自已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传利撤回起诉。案件10元,由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办事处隋庄村委会负担。
审 判 长 韩恒印
审 判 员 于淑青
人民陪审员 王孟晓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辛艳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