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1-09-08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朱俊与焦作市天河禽类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焦作市天河禽类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山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朱俊。被执行人焦作市天河禽类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俊诉焦作市天河禽类屠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焦作市天河禽类屠宰加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