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557号
申请人:赵士宝,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杜月香,女,汉族,住齐河县。
申请人赵士宝与杜月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士宝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月香的杨树。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月香拥有的位于齐河县的杨树487棵。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赵国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