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1-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蒋德亮与孙定初、钟信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德亮,孙定初,钟信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31号原告:蒋德亮,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孙定初,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钟信军,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德亮与被告孙定初、钟信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钟信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德亮撤回对被告钟信军的起诉。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