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诉被告冯某、冯某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1294号原告冯某。委托代理人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冯某、冯某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冯某减半负担2000元。审判员 段军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