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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86号

(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22
公开日期
2019-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陈琼雄;周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86号

原告:陈琼雄,男,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址为广东省饶平县大埕镇。

委托代理人:文丰兵,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海龙,系个体工商户“东莞市莞城康美茶叶店”经营者,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大道76号金岭大厦1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琼雄诉被告周海龙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琼雄于2011年7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琼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4元,本院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陈琼雄负担,另退回原告陈琼雄292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何庆宜

审 判 员  尹河清

代理

审判员  陈娟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守添 来自